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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属夫妻共有财产吗?
信息来源:荆州住房公积金中心 | 发布时间:2017-08-17 17:08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自己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购置的房屋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双方婚姻关系成立之前或者解除以后,一方当事人用自己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购置的房屋则属于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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