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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的基本特性有哪些?
信息来源:荆州住房公积金中心 | 发布时间:2023-05-12 17:24

(1)普遍性。所有单位及其职工均应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也具有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2)强制性(政策性)。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有权力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按《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专用性。职工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4)返还性。职工离休、退休后,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一次结清,返还职工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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