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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新十条” 多项惠民举措助力市民安居
信息来源:荆州住房公积金中心综合业务管理专班 | 发布时间:2024-04-09 08:28

    (本网讯 通讯员:易雨露)为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更好地满足荆州市民的住房需求,提升公积金的使用效率,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和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近日,荆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了十条惠民新政。

    此次公积金新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进一步放宽了公积金缴存限制;二是进一步放宽了公积金提取条件;三是进一步拓宽了公积金惠民服务项目,四是优化了服务网点,在荆州城区合作银行网点内设立专门的公积金业务办理柜台,更加方便市民就近办理公积金相关业务。

    具体惠民新政如下:


    调整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

    按照自愿原则,鼓励县城返乡就业创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农业转移人员以及新市民、青年人中的灵活就业人员建缴住房公积金。将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调整为荆州市市辖区内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支持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

    在荆州市行政区划内购买商品房时,实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政策。

    全面放开住房公积金贷款户籍及缴存地限制

    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荆州市行政区划内购买自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不受户籍及缴存地限制,且享受本市缴存职工同等贷款政策。

    进一步放宽“商转公”限定条件

    将借款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开户时间早于或等于商业贷款发放时间放宽到不晚于商业贷款发放时间两年内,商业贷款尚未结清的期房和现房均可办理“商转公贷款”,其他条件维持不变。

    实施住房公积金“认房不认贷”

    缴存人在荆州市行政区划内购买商品房申请贷款时,缴存人家庭(包括缴存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在荆州市行政区划内无自住住房,认定为首套住房;缴存人家庭在荆州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已有一套自住住房,再次购买住房申请贷款时认定为第二套住房。不向第三套及以上缴存人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政策维持不变。


    进一步放宽“一人购房全家帮”政策

    取消新建商品住房限制,缴存人在荆州市行政区划内购买自住房,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同时还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直系亲属(父母或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放开下岗失业人员公积金提取条件

    户口在荆州本地,下岗失业或离职且公积金账户封存满2年,可以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保留下岗失业男职工年满50周岁或女职工年满45周岁可销户提取个人公积金的政策。)

    支持提取公积金用于大病医疗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大病医疗。

    增设公积金银行服务点

    在荆州城区合作银行网点内设立专门的公积金业务办理柜台,服务点除在正常工作时间外,还可在休息日以及工作日的午休时间为缴存人提供公积金提取、按月还贷对冲申请(取消)、个人账户转移等个人业务,以及单位开户和信息变更、职工增减、基数调整等对公业务办理。

    延长《关于落实市政府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荆金〔2022〕24号)实施期限

    延长《关于落实市政府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荆金〔2022〕24号)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新政策的出台是为了更好地服务市民,满足大家的住房需求。中心将继续加强政策宣传,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新政策能够落到实处,真正惠及广大市民。

    本次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调整,是我市全面贯彻落实省住建厅《住房公积金支持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就地城镇化若干政策》文件精神,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就地城镇化中的民生保障作用,所采取的因城施策、精准施策,将进一步扩大我市住房公积金的覆盖率和政策受惠面,让更多群众享受到住房公积金制度带来的红利,提升群众幸福感、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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